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9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29條 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四、門頁鑲嵌閘門或擋水板之溝槽,應以堅固材料保護並具備水密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