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7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二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第27條 引水壩(堰)有海水倒灌之虞時,應設防潮堰,其高度應以已往最高潮位及波浪高度決定之,防潮堰應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前項防潮堰之閘門、鋼板樁及其他金屬設備應有防蝕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