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
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
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
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全決定。
在地質軟弱之河床,除徹底防止河床表面沖刷所需之護床長度外,應考慮保持必要之地下滲透水流距而延長護床長度。
三、護床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厚度。
四、為溢流水之消能,應在河床末端設砥堰或齒狀護床,或在護床中央部分設砥墩。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4條
第24條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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