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
- 第18條地下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染來源、各項建築物及目前與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
- 第19條水壩位置應就不同地點調查研究比較,選取符合下列事項之地點:一、以最經濟之水壩獲得所需要之貯水量。二、壩址及水庫地質良好。…
- 第20條壩高應為儲蓄水庫計畫取水量所需要之基本高度加必需之出水高度。
- 第21條壩型及種類應研究比較下列事項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一、壩址之地形及地質。二、水力條件。三、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
- 第22條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
- 第24條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
- 第25條與前條護床相接之下游河床及引水壩(堰)上游河床均應施以保護工程。
- 第26條設在引水壩(堰)之活動堰,其大小及堰數以需要排除之計畫洪水量決定之。
- 第27條引水壩(堰)有海水倒灌之虞時,應設防潮堰,其高度應以已往最高潮位及波浪高度決定之,防潮堰應有防止海水地下滲透之措施。前項…
- 第28條引水壩(堰)及防潮堰應設必要之排砂門、魚道、流水路、船塢等附屬設備。
- 第29條取水門之施設規定如下:一、應設於地基良好之處,如地基軟弱應加固其基礎。二、門柱應使用鋼筋混凝土。三、應裝設閘門或擋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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