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2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