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
- 第13條水庫有效貯水量基準枯水年之決定,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年為準。
- 第14條水庫有效貯水量應依前條基準枯水年,以水庫進水量與水庫計畫取水量之差額累加決定。前項計畫取水量,除水庫計畫之取水量外,應加…
- 第15條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
- 第16條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設備之構造,應在水庫所預期之水位變化範圍內能取得設計之取水量。取水口之構造應依微生物、濁度或鐵錳等含量…
- 第17條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
- 第19條水壩位置應就不同地點調查研究比較,選取符合下列事項之地點:一、以最經濟之水壩獲得所需要之貯水量。二、壩址及水庫地質良好。…
- 第20條壩高應為儲蓄水庫計畫取水量所需要之基本高度加必需之出水高度。
- 第21條壩型及種類應研究比較下列事項選取符合建造目的、安全且最經濟者:一、壩址之地形及地質。二、水力條件。三、築造材料取得之難易…
- 第22條引水壩(堰)及防潮堰之位置規定如下:一、靠近取水口、地基固定、地質滲透性低之地點。地基軟弱時應予加強,滲透性較大時應有減…
- 第23條引水壩(堰)之高度以能引取計畫取水量,並考慮該河川或設施地點泥砂淤積情形決定。
- 第24條引水壩(堰)護床之施設規定如下:一、護床應視河床地質情形施設。如河床為岩盤時得免設。二、護床之長度以能確保壩(堰)體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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