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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6條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6條
法規: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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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二、埋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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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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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核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爭議時,應先就…
第4條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
第5條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
第7條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
第10條
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
第11條
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時,第五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僅就其擴大使用土地部分支付;第五條第二款地上物補償費依實…
第12條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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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