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之地上物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