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2條 法規: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2條 使用之公、私有土地訂有租約或設定地上權者,對於補償費支領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核定之;協議不成,並得逕予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