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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法規: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2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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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規則規定之申請書、籌設許可文件、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與技工之證書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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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處分: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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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施工時隨身…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展延許可、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變更…
第20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第21條
本規則規定之申請書、籌設許可文件、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與技工之證書及工作證、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抽水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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