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9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用,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