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8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8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鑿井引水者,重新調配引水之總引用水量,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之引用水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