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鑿井:指挖鑿或設置於地面以下,可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者。二、引水:指抽汲地下水並加以使用或收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鑿井 引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