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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8條
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8條
法規:
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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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管制區內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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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管制區內遭受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
第13條
管制區內申請水權變更登記者,除有第五條第二項情事,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變更引水地點者外,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並不得超過原…
第14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
第17條
管制區內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公告之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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