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5條 法規:地下水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5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設置備用水井者,為定期維護需要,得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