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6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