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8條 法規: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8條 再生水經營業於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年起六個月內,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