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3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稱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之興辦,其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所稱增加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之變更,致計畫用水量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同一開發單位於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計畫用水量應累積或合併計算,其已核定用水計畫毗鄰區域之分期或分區開發行為,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