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15條 法規: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三章 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廢止及失效 第15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際完成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義務人。二、變更簽證之技師。前項第一款義務人之變更,應由變更後之義務人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文件為之;第二款簽證技師之變更,義務人應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之影本。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規定之備查時,應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