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地點或用水範圍地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免收本標準所定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