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4條 申請行駛船筏、浮具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船筏、浮具之種類、數量、馬力及行駛之速度。前項申請案件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船筏、浮具證明文件前,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證明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