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法規: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2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