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七章 水道防護 第55條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防汛之機關,於防汛期內,每日應將水位通報主管機關;洪水盛漲時,應即將水位分送有關機關,並將設防河段、施工情形、洪水情勢摘要通報主管機關;撤防後,將防汛經過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