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七章 水道防護 第55-1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稱應經許可之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行為,係指以施設建造物方式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