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防汛緊急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起,至主管機關辦理緊急處置使水道防護恢復至無影響安全之虞所需之期間。
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其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