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構)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庫之公告。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水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