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33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異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三、證據名稱及件數。四、異議提出之年、月、日。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