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28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依申請先後為處理之順序。其先經依法登記確定者,為先取得水權或臨時使用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