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三章 水權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臨時使用權者,於其臨時使用權期限內,如遇水源不能保持通常水量時,經主管機關通知後,臨時使用權人應即自行停止使用或由利害關係人報請主管機關停止之。臨時使用權於核准期限屆滿後,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臨時用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