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三章 水權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尚有剩餘水量,指地面水依據水文測驗結果,水源水量大於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不穩定可能水量。申請臨時使用權之水源,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文測驗結果,其水源尚有剩餘水量時,得核發臨時使用權。申請水權之水源,其通常保持之水量不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經申請人變更申請後,得依前項規定核發臨時使用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尚有剩餘水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