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94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罰則 第94條 以強暴、脅迫使管理人員啟閉水門、閘門因而妨害他人權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在防汎期間有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