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79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水道防護 第79條 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前項水道沿岸,係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緣毗連之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