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83-1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水道防護 第83-1條 前二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依前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得以依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等方式,辦理用地之取得。前項水利地重劃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