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