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47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47條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四、在核准限期內,未能興工或未能依限完成者。但因特殊情形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展期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