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28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28條 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市)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具備水權登記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