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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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