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指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再生水開發案,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所開發之再生水取代現有自來水用戶使用之全部或部分自來水量。二、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產業政策或區域開發計畫所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