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13條 法規: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3條 廠商對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之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查詢或檢附原收受報告請求複驗一次。但樣品已由廠商收回或不敷複驗需要者,不得請求複驗。複驗後,檢驗機關確認有疑義者,應換發報告;確認無疑義者,應命廠商繳交前項複驗之試驗費,並發還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