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標準化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曾得獎之機關(構)、團體、公司或個人,五年內不得就同一得獎事由再次報名參選;報名參選獎項有誤或不同時,得經評審會議決議,定其參選之獎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