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標準化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報名參選。但擔任評審委員者,不得參選:一、國內機關(構)、團體或公司。二、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公司推薦參選之個人。前項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項第二款推薦參選者,應另檢附推薦者填具之推薦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