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之適用範圍。
二、廠商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評鑑。
三、前次申請經評鑑不符合驗證標準,自不符合通知送達之次日起未滿六個月。
四、曾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未滿三年。
五、曾有前款以外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廢止認可登錄,自廢止之次日起未滿六個月。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