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檢驗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