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2-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經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撤銷或廢止處分後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並限期繳回驗證證書;屆期未繳回,標準檢驗局得逕為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