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廠商提出申請後,檢驗機關(構)應辦理文件審查、派遣評審人員及評鑑作業。
- 第8條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於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或申請驗證範圍不符合標準…
- 第9條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
- 第10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一、應依驗證證書所載廠商名稱、地址及認可登錄範圍,於有效期間內…
- 第11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檢驗機關(構)對前項變…
- 第12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或適用範圍,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修正時,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
- 第14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檢驗機關(構)每年最少定期追查一次,並得隨時辦理不定期追查;追查時,得視需要增加抽樣範圍及數量。廠商…
- 第15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歇)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工或停(歇)業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檢驗機關(構)備查。但受勒令停工或…
- 第16條以詐偽方法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應撤銷其認可登錄。
- 第17條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一、經追查或赴廠查核發現重大缺失不符合驗證標準,或經依第十…
- 第18條經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撤銷或廢止處分後停止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並限期繳回驗證證書;屆期未繳回,標準檢驗…
- 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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