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管理系統驗證標準或適用範圍,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修正時,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期限內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