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法規: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取得認可者,其認可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證明書;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明書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