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9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國家標準草案編擬完成後,標準專責機關應向利害關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急問題,得縮短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