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國家標準建議書應送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通知原建議人。經審查委員會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修訂或廢止建議,標準專責機關應將該國家標準建議書標題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