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7條 國家標準自制定或修訂公布日起屆滿五年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公告徵求修訂或廢止意見;無意見時,逕送審查委員會確認公布;有意見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辦理修訂或廢止;自確認公布日起屆滿五年之國家標準,亦同。前項意見,應於公告刊登標準公報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